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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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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花妮与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张花妮,女,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妮诉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张花妮,女,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妮诉被告驻马店市志商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花妮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