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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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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与刘桂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车站路8号。 代表人栗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车站路8号。

代表人栗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安,男。

上诉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泌阳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烟草泌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显黎,被上诉人刘桂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9月3日,刘桂安用其三轮车到烟草泌阳分公司盘古烟叶工作站装烟叶时,被卷扬机上掉下的一烟包砸到左腿,造成其左踝骨骨折。后刘桂安到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7815.71元。2014年4月30日,经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桂安构成十级伤残。烟草泌阳分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月28日,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桂安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烟草泌阳分公司(甲方)和泌阳县原花园乡高新村委支书陈有贵(乙方)于2012年8月1日签定了一份运输协议:“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运输烟叶和烟用物资,由乙方负责运输;一、甲方在泌阳县各烟叶收购站的烟叶,及配送烟用物资,由乙方负责运输。二、甲方负责装车,卸车并办理出、入库手续;.......。十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有烟草泌阳分公司烟叶仓库公章,乙方盖有泌阳县原花园乡高新村民委员会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日。刘桂安提交的泌阳县公安局户口薄,证明其系农村户口,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416.1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刘桂安小儿子与母亲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子女均满十八周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赔偿损失。刘桂安为烟草泌阳分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