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车站路8号。 代表人栗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显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安,男。 上诉人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泌阳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烟草泌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显黎,被上诉人刘桂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9月3日,刘桂安用其三轮车到烟草泌阳分公司盘古烟叶工作站装烟叶时,被卷扬机上掉下的一烟包砸到左腿,造成其左踝骨骨折。后刘桂安到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7815.71元。2014年4月30日,经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桂安构成十级伤残。烟草泌阳分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月28日,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桂安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烟草泌阳分公司(甲方)和泌阳县原花园乡高新村委支书陈有贵(乙方)于2012年8月1日签定了一份运输协议:“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运输烟叶和烟用物资,由乙方负责运输;一、甲方在泌阳县各烟叶收购站的烟叶,及配送烟用物资,由乙方负责运输。二、甲方负责装车,卸车并办理出、入库手续;.......。十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有烟草泌阳分公司烟叶仓库公章,乙方盖有泌阳县原花园乡高新村民委员会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日。刘桂安提交的泌阳县公安局户口薄,证明其系农村户口,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9416.1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刘桂安小儿子与母亲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他子女均满十八周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赔偿损失。刘桂安为烟草泌阳分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