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郭集镇郭集街。 法定代表人苏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泌阳县郭集镇郭集街。 法定代表人李培明,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宏芳,被上诉人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郭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2月24日,中共泌阳县委办公室印发泌发(2005)6号文件《中共泌阳县委、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泌阳投资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股东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实行“三个零”政策,即“零地价”:企业所需用地,县政府根据企业需要无偿提供…。2005年7月1日,泌阳县郭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飞)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江苏省邳州市华东木业机械制造研究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景安)签订了《合作建立华东宝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内容为:一、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甲方投资20万元、乙方投资780万元。二、甲方保证供应水电、企业用地,应一次性到位。三、乙方完全负责、自由安排原料购进、生产经营、销售、人员管理。四、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好应享受的税费、工商、林业、治安、环保、技术监督、销售渠道等优惠政策的一切手续。五、乙方投资厂房、设备及流资。在双方合作顺利、诚信诚意的情况下,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进行二期投资,甲方照样保证上述第四项的事宜。六、为保证乙方投资后的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正常生产后,乙方退回保证金。也可以作为股金允许甲方入股。七、合作期为20年,在合作期间按照泌阳县(2005)6号文件,双方应尽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八、双方不管到任何期间,必须精诚团结、公平合作、不欺不诈,做到各方应付的责任。九、此合同签字后生效,自签字之日计算合同期限。合同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年7月4日,郭集镇政府向泌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申报《外来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项目名称华东宝森木业有限公司,项目选址郭集乡综合厂院内,项目法人黄景安,外方投资单位江苏省邳州市华东木业机械制造研究公司,我方投资单位郭集乡政府,总投资800万元。2006年2月5日,华宝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朱琼阳(出资76万元)、黄景安(出资24万元),同月7日,华宝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同月10日,泌阳县郭集乡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公司住所证明,无偿提供泌阳县郭集乡企业办老综合厂院供华东宝森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同月17日,铜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同月19日,华宝公司使用郭集镇政府提供的土地(郭集镇政府综合厂院,用地总面积5285.43㎡),公司设立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景安。2007年6月26日,华宝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于2008年8月11日注销税务登记,期间共申报缴纳税款14000元(增值税10100元,所得税3900元)。2009年5月18日,华宝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出资分别转让给王怀庆、苏全生、刘国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全生,同月20日,华宝公司向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同年7月9日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全生,成立日期2006年2月19日。华宝公司继续使用郭集镇政府综合厂提供的土地。另查明,邳州公司没有注册记录。郭集镇政府提供给华宝公司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1月4日,泌阳县电业局郭集供电所出具证明华宝公司于2009年元月停产,2012年在电业公司miss系统中销户。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郭集镇政府与邳州公司签订了成立华宝公司的合同,企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但邳州公司没有注册记录,该公司从未成立,即该合同一方主体不享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郭集镇政府与邳州公司签订成立华宝公司的合同没有成立、自始无效。故郭集镇政府请求判决解除其与邳州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因合同无效,郭集镇政府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无偿提供土地义务。郭集镇政府综合厂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郭集镇政府代表国家对综合厂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关于泌阳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和华东宝森有限公司的关系,从公司成立时间、公司章程、变更登记、自然人股权转让、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看,前者并未注销,后者亦被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故华东宝森有限公司与泌阳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系变更了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同一公司。现有证据证明泌阳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与华东宝森有限公司均使用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综合厂院土地作为公司住所地,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华宝公司使用郭集镇政府提供的土地没有合法根据,郭集镇政府请求判令华宝公司限期返还占用的土地,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华宝公司辩称的郭集镇政府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华宝公司辩称取得土地的依据系县委文件,该文件性质系党组织的政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华宝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根据,对此辩称理由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返还其占用的位于郭集酒厂路东侧5285.43平方米的土地(四址详见郭集乡人民政府综合厂用地勘测定界图);二、驳回原告泌阳县郭集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泌阳县华东宝森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