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98号 代表人程小春(又名程远春),该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秀长,男。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的代表人程小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上诉人程秀长的委托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