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与程秀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 代表人程小春(又名程远春),该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秀长,男。 委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象河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

代表人程小春(又名程远春),该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秀长,男。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因合伙协议纠纷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程庄村民组的代表人程小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上诉人程秀长的委托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郑志宏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