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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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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娜与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67号 原告范丽娜。 被告李新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娜与被告李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67号

原告范丽娜

被告李新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娜与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丽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丽娜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