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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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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富民与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79号 原告毛富民,男,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身份证:412825197108153836。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广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379号

原告毛富民,男,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身份证:412825197108153836。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广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五龙乡老李村。身份证:412825196810048249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富民被告冯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富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富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富民撤回对冯广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由原告毛富民负担。

审判员  张耀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