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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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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与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159号 原告李国华。 被告刘振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三初字第159号

原告国华

被告刘振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华与被告刘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国华承担。

审 判 长  杨献伟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聪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