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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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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青军与王斌、朱庆华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财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门青军。 被申请人:王斌。 被申请人:朱庆华。 申请人门青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斌、朱庆华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财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门青军。

申请人:王斌

被申请人:朱庆华

申请人门青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斌、朱庆华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4标项目部的工程承包款现金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门青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斌、朱定华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4标项目部的工程承包款现金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宏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