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财保字第45号
申请人:门青军。
被申请人:朱庆华。
申请人门青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斌、朱庆华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4标项目部的工程承包款现金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门青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斌、朱定华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三淅”高速lxtj-14标项目部的工程承包款现金1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宏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