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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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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与被告金玲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叶正汉,男性,汉族,6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喜月,女性,汉族,6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00384号

原告叶正汉,男性,汉族,64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喜月,女性,汉族,6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叶正有,男性,汉族,6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玲玲,女性,汉族,28岁,经济业务人员,高中肄业。

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与被告金玲玲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承担。

审 判 员 江献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