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00384号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喜月,女性,汉族,6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叶正有,男性,汉族,6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
诉讼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玲玲,女性,汉族,28岁,经济业务人员,高中肄业。
诉讼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与被告金玲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正汉、张喜月、叶正有承担。
审 判 员 江献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