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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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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先、赵彦、许成柱、许永诉余亚洲、郭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赵成先,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赵彦,女,蒙古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赵成先,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赵彦,女,蒙古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许成柱,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7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许永,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赵大婷,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4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余亚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许源、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天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许源、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先、赵彦、许成柱、原告许永诉被告余亚洲、郭天平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协商未果,且有相关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江献力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