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赵成先,男,汉族,生于1940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赵彦,女,蒙古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许成柱,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7日。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许永,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赵大婷,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4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有成,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余亚洲,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6日。 委托代理人:许源、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天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许源、闫金超,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先、赵彦、许成柱、原告许永诉被告余亚洲、郭天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协商未果,且有相关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江献力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