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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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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意外伤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商金初字第2号 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 负责人:石德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商金初字第2号

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公司

负责人:石德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负责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军涛、人民陪审员陈红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金额由24.8万元减少为3万元;又于2014年3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西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继昌

审 判 员  程军涛

人民陪审员  陈红源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