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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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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秀各诉被告西峡县西坪镇第一初级中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范秀各,又名范桂芹,女,57岁。 委托代理人:贾玉玺,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西峡县西坪镇第一初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085576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08号

原告:范秀各,又名范桂芹,女,57岁。

委托代理人:贾玉玺,男,63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西峡县西坪镇第一初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08557698-0。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西坪街。

法定代表人:叶明星,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范秀各诉被告西峡县西坪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西坪一中)确认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红、人民陪审员李军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坪一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9月16日,被告西坪一中与原告签订《招聘豆奶生产机工合同》,原告成为被告西坪一中一名豆奶生产机工,双方书面约定:每月报酬按生产锅数记工资,每锅2元,月月兑现,所有豆渣给予乙方等等。原告从事被告西坪一中豆奶生产机工有一年半后,被告西坪一中将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西坪一中教师伙炊事员,被告西坪一中给原告发固定工资。2004年9月开始,被告西坪一中又将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到学生伙,原告及其他三人以炊工身份与被告西坪一中签订学生伙食招标合同,期限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伙由被告西坪一中统一采购食品,学生伙共计四个灶台及售饭窗口,学生按照西坪一中定的饭菜价电脑刷卡消费,学校逐月核算,按照学生伙盈利的30%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四名炊事员发放工资,炊工按月从被告西坪一中总务处领取工资。2005年8月以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原告仍是被告西坪一中学生伙的炊工,工资待遇等仍按以前的模式。2007年8月19日约6:30分,原告丈夫贾玉玺从家骑自行车带着原告拿着蒸笼布、暖壶、罩衣等炊具沿312国道自东向西欲到被告西坪一中学生伙上班,为被告西坪一中提前开课的初三新生做早饭,约6:40分原告夫妇在上班途中不幸被身后一重型货车撞倒,原告与丈夫均受伤,被送入医院治疗。后西峡县交警队认定对方货车司机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夫妇无责任。医院诊断原告创伤失血性休克、肝挫裂伤、脾破裂、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血气胸、骨盆骨折、胫腓骨骨折等等。先后在西峡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一附院等处治疗。治疗期间持续一年多。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18日,原告丈夫分别到西峡县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现工伤认定案件中止),西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朱某某副局长曾经到西坪一中及教办室协调原告的工伤待遇赔偿,后原告丈夫又多次找县教育局,但一直协调未果。2010年3月残联评定原告肢体残二级。2014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邮寄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原告与西坪一中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申请人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坪一中虽然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持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西坪一中自2000年9月16日至2013年3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承包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6日,被告西坪一中(甲方)与原告范秀各(又名范桂芹)(乙方)签订招聘豆奶生产机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西坪一中招聘豆奶生产机工一人,每月报酬按生产锅数记工资,每锅2元,月月兑现,所有豆渣给予乙方。甲方要求乙方:一、严格按照机器操作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否则,造成人为事故,停工停产,除承担全部机器维修费用外,负担经济损失的50%。二、按照通知的数量和要求进行生产,保质保量,决不能偷工减料,影响豆奶的数量和质量。三、讲究卫生。要切实保证豆奶的卫生和机房内一切整洁,严格防止豆奶里出事故,若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学校检查卫生,一次不合格扣5元,上级检查卫生,一次不合格扣10元。四、生产时间要穿工作衣、胶鞋,戴卫生帽,严禁闲人入内。按时供应豆奶,热情服务。五、保护好机器及一切设备,每次生产后要对机器进行清洗、检查,保证正常生产。及时收回空桶摆放整齐。”2004年,西坪一中学生伙对外招标,西坪一中(甲方)与范秀各、沈国平、吴金勇、方桂华四人(乙方)签订西坪一中学生伙食招标合同一份,约定内容为:“西坪一中学生伙坚持一切为学校,一切为学生的原则,本着先内后外,照顾教师的思想,对那些教学优秀,一心想着学校的教师给予力所能及的关心,因此,特制定本方案如下:1.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不谋私利;2.遵规守纪,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3.教师家属的教学成绩及其他所担任的工作不拉学校后腿;4.达到有关要求者,下学年参加第一轮聘任;达到第1、2项但达不到第3项要求者,参加第二轮聘任,达不到第1、2项要求者,学校下学年解除合同。5.合同期为一年。”西坪一中学生伙食招标合同签订后,范秀各开始经营学生伙第三伙,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通过给学生发IC卡,用刷卡机结算的方式,对学生伙的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学生伙所购食材必须在学校确定门店采购,每月由学校结算每个伙的总营业额后,水电费由各个伙自行承担,从总营业额中扣除,再结清外购食材费用后,属于利润,利润的30%归各个伙的承包人。

另查:1.在2004年《学生伙食招标合同》签订后,学校不对乙方四人进行考勤和日常管理,刚开始的时候,按月给乙方四人结算,后来改变结算方式,按学校一个学期的时间给乙方四人结算一次。该合同一年到期后,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仍按该合同的方式继续结算。

2.2007年8月19日,原告在去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范秀各伤后未再继续经营西坪一中学生伙三伙。2008年8月,原告向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8月18日,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原告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补正: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008年9月19日,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2008年10月14日,范秀各的工伤认定因“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而中止。2014年6月30日,原告向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坪一中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2014年7月21日,范秀各向本院提起本诉。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庭陈述及提交证据在卷为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