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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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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占波与被告杨相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2号 原告刘占波,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相见,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波与被告杨相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2号

原告刘占波,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相见,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波与被告相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占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占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占波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