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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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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常战与被告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1号 原告段常战,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遂章,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麦臣,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1号

原告段常战,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遂章,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麦臣,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常战与被告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常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段常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常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常战负担。

审判员  彭兵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