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1号
原告段常战,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遂章,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麦臣,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常战与被告段遂章、何麦臣、南乐县福堪镇南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常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段常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常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常战负担。
审判员 彭兵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