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韩小字第4号
原告高电凯,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振涛,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电凯与被告魏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电凯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高电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电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电凯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