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男,1970年9月3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豪杰
审 判 员 赵俊伟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