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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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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男,1970年9月30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

河南省南乐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男,1970年9月30日,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豪杰

审 判 员  赵俊伟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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