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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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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蔡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甲,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