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24号
被告样某某,女,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俊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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