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谷永超,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程彦兵,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告王德付,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超与被告程彦兵、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永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永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永超负担。
审判员 赵俊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