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谷永超与被告程彦兵、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谷永超,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程彦兵,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告王德付,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南乐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谷永超,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程彦兵,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被告王德付,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超与被告程彦兵、王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永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永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永超负担。

审判员  赵俊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