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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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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修胜与被告李振举、王小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初字第53号 原告赵修胜,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举,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雨,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初字第53号

原告赵修胜,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举,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小雨,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胜与被告李振举、小雨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赵修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修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修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修胜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