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初字第53号
原告赵修胜,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振举,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胜与被告李振举、王小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修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赵修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修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修胜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