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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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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邵某某,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13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郭某,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荣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