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迎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闫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彭兵洋
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