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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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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与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闫某甲,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迎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甲,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迎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闫某甲被告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闫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马某某、闫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闫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闫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彭兵洋

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