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83号
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