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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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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肖某某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肖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肖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