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肖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梦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