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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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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来国诉被告任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刘来国,男,1948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任彦磊,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来国诉被告任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来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刘来国,男,1948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任彦磊,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来国诉被告任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来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来国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彦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来国撤回对被告任彦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来国负担。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