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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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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孔 山

陪审员    魏富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