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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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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少杰诉被告李红刚、李敬朝、李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王少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刚,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139号

原告:王少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红刚,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

被告:李敬朝,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

被告:李衡,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

原告王少杰诉被告李红刚、李敬朝、李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少杰于2015年6月5日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少杰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少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少杰负担。

审判长    闫军景

审判员    赵志民

陪审员    聂兆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董志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