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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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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孔 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