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7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孔 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梦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