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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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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