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