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前王家村无被告孟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孟某某住址错误,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