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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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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丁某某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孔 山

陪审员    魏 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陵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