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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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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相启诉被告兰永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吴相启,男,汉族,1967年生,住清丰县。 被告:兰永栓,男,汉族,1964年生,住清丰县。 原告吴相启诉被告兰永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吴相启,男,汉族,1967年生,住清丰县。

被告:兰永栓,男,汉族,1964年生,住清丰县。

原告吴相启诉被告兰永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询到被告兰永栓,被告兰永栓下落不明,且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相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