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381号
原告:左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左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孔 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梦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