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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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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库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巩营乡。 原告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库某某于201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673号

原告:库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巩营乡。

原告库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库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原告库某某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诉讼费用缓交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 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梦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