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徐爱叶,女,193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学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金连,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爱叶诉被告袁学青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爱叶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晁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