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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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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叶与袁学青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徐爱叶,女,193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学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金连,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徐爱叶,女,193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袁学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金连,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爱叶诉被告袁学青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徐爱叶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晁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