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杨保仁,男,194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付友,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见,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保仁诉被告康见、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保仁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保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保仁撤回对被告康见起诉。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