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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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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仁与康见、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杨保仁,男,194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付友,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见,男,1975年4月6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杨保仁,男,194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付友,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见,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孟州市西工区。

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保仁诉被告康见、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保仁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见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保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保仁撤回对被告康见起诉。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