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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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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与武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张永生,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振林,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生诉被告武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有海于2015年9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137号

原告永生,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振林,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生诉被告武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有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振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永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