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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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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美与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市电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张永美,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先先,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张永美,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先先,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灯塔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郜庆,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桂云,系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市总工会大楼5-6层)。

负责人李曙光。

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永美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市电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永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