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9号 原告张永美,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先先,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保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灯塔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郜庆,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桂云,系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市总工会大楼5-6层)。 负责人李曙光。 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永美诉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市电信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张永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