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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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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予安与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张予安,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献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保珠,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国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41号

原告张予安,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献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保珠,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国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予安诉被告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予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献军、张保珠、马国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予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予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予安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