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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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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娟诉被告刘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刘捷,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 负责人裴亚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娟诉被告刘捷、阳光财产保险

被告刘捷,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

负责人裴亚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京宝,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娟诉被告刘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0元,由原告张留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