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772号 原告史红娟,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凡,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勇军,男,成年,汉族。 被告宋丽,女,成年,汉族。 原告史红娟诉被告宋凡、张勇军、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红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史红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