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号 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老安汤路北段)国家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国生,职务经理。 被告李红英,女,49岁,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李红英、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英、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晁震 审 判 员 王敬 人民陪审员 东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