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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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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与李红英、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号 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老安汤路北段)国家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国生,职务经理。 被告李红英,女,49岁,汉族。 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61号

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老安汤路北段)国家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路国生,职务经理。

被告李红英,女,49岁,汉族。

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局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李红英、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英、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粮油贸易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晁震

审 判 员  王敬

人民陪审员  东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