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文明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赵文明,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厦39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明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

安阳市文峰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赵文明,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厦39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明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