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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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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亦杨与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 原告史亦杨,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更生,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亦杨诉被告李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34号

原告史亦杨,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更生,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亦杨诉被告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晁 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