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工业区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李秀芳,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浦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大浦县湖寮镇城北路梅林大厦(城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赖碧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浦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浦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