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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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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生与张德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告张德庆,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 负责人胡志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玉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

被告张德庆,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灯塔路交叉口。

负责人胡志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玉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生诉被告张德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