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小营工业园安汤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昌轩,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凤梅,女,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昌轩、王凤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昌轩、王凤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895元,由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