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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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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66号 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机场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玉选,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66号

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机场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玉选,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胜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胜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