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苏根顺,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长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根顺诉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根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根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根顺撤回对被告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苏根顺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