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200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东,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工业园区晶华氧气厂南。 法定代表人王跃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魏 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